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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引入案外人担保,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编辑日期:2022年08月19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近日,高要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进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与被告邓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9月,被告邓某因承包了某建设施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谢某借款8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后因被告多次未能按约还款,并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双方无法协商解决。2022年6月,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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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该案开庭审理现场)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借款数额均无异议。承办法官罗法官考虑到原被告为多年朋友关系,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被告提出因其承包的工程未能收回工程款,他目前生活窘迫,只能靠做外卖骑手赚取基本生活费,希望原告体谅并允许其分期归还借款本息。由于被告提出的还款期限长且每个月归还的金额较少,原告不同意,并提出被告应当先归还部分借款,剩下借款再进行分期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案件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被告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且调解意愿强烈,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工作。在得知被告的弟弟及朋友愿意给予被告部分帮助后,承办法官决定尝试引入案外人担保还款。罗法官通知被告弟弟邓某及朋友莫某到庭参与调解,并依法向他们征询担保意愿,并详细释明了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义务。被告弟弟邓某及朋友莫某经过考虑,表示愿意为被告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原告在案外人邓某、莫某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同意给予被告三年的还款期并放弃了借款利息的主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遂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直接将案外人邓某、莫某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让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的解纷方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来源:民事审判庭

 

编辑:谭敏紫

校对:杨欣欣

审校:袁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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