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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对罪犯黄国锋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编辑日期:2023年08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黄国锋).pdf


2023)粤1204刑更1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黄国锋,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912245635,江门市新会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镇关家屯15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2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8月9日我院作出(2022)120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缓刑),后检察院抗诉,2022年12月22日市中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因本案重审,我院于2023年2月27日对黄国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事实:2021年3月13日23时许,梁卫强(已判决)组织被告人何国强、林伟洪、黄国锋及和何思泽等11人(均已判决)、郑锵荣(另案处理)等人分别驾驶四辆小型汽车从江门市新会区银龙城酒吧出发,根据邱伟健(在逃)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肇庆市寻找运输走私冻肉的货车。次日凌晨,被告人何国强、林伟洪、黄国锋及何思泽等3人在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凯骏都会楼盘S264省道公路使用刀具、棍棒等工具强行截停装有冻肉,由被害人刘潇帅驾驶的桂EA6955货车、被害人石运新驾驶的鄂QJ9U32货车,强迫两名被害人将货车开往东莞市厚街卸货。邱伟健接收冻肉后,将人民币约2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交给谢明新,后转交给梁卫强,由其分给何国强、林伟洪、黄国锋及何思泽等11人。

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林伟洪经被告人何国强劝说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何国强、林伟洪、黄国锋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粤12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国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同案被告人何国强、林伟洪不服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3)粤12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情况: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向执行机关送达了执行文书,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关于高要区看守所暂不收押黄国锋的函》,罪犯黄国锋于2023年7月24日以其患有1、慢性肾衰竭(CKD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3、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材料。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病情诊断,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2023)粤12法鉴字002号],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相关规定,罪犯黄国锋患慢性肾炎(肾衰竭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后本院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21日作出《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肇要检暂征函[2023]1号),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黄国锋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9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联系人:麦智周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58-8395961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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