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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巡回审判巧设“居住权”妥善调处婚姻纠纷

编辑日期:2022年09月09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法官阿姨,我不想爸爸妈妈离婚,也不想让妈妈离开我。”面对小孩的哭诉,袁法官心疼地安抚她:“孩子,别着急,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妈妈有权跟你们在一起居住。”原来,阿丽与阿强(均为化名)在闹离婚,夫妻双方育有一儿一女,阿强长期在外地工作,甚少回家,孩子一直跟着妈妈生活。阿丽与阿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淡薄,近日,阿丽起诉到法院,请求与阿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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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该案开庭审理现场)

 

高要法院经审理查明,阿丽和阿强双方分居较长时间且双方无挽回夫妻关系的意愿,均同意离婚,双方对于两个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也已作出合意处理,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女方离婚后在哪里居住的问题。“法院判决离婚不能实现案结事了,最终还是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因此调解是第一选择。”承办法官袁法官认为该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遂以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为突破口,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查,目前阿丽及其孩子居住的房屋是阿强父母出资在村宅基地建造后登记在阿强名下的房屋。阿强认为,自己需要该房屋居住,且其父母、子女目前居住在该房屋内,离婚后,阿丽继续居住不方便;阿丽则表示,其经济收入不稳定,没有其他住房,希望能继续在此居住和生活,也方便照顾未成年子女等。双方争持不下,一时之间,该案调解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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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团队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调解纠纷)

 

为更好地解决该案的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袁法官及其审判团队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调解纠纷。在深入了解房屋情况后,袁法官征询了阿强父母对于居住权问题的处理意见,其父母表示同意阿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在此基础上,再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民法典中关

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以家庭和睦、利于孩子成长等为理由,向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房屋上为阿丽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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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团队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调解纠纷)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离婚,阿强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阿丽拥有涉案房屋的十年居住权,即有权在该房屋居住、使用十年。这样一来,既妥善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阿丽离婚后居无定所的问题,也方便阿丽照顾未成年子女,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较好地照顾到各方利益,达到案件法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调解结束后,袁法官对孩子父母叮嘱道:“夫妻感情不再,但父母身份仍在,希望双方继续关爱、陪伴孩子成长,尽可能降低因双方离异及矛盾对孩子成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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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袁法官安抚当事人子女)

 

 

来源:综合审判庭 

编辑:谭敏紫

校对:杨欣欣

审校:袁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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