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法院新闻 >> 动态新闻 >> 浏览文章

恶意转移公司和小车 被执“老赖”不仅要还钱还被追刑

编辑日期:2019年08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我知道我知道,我会负责任的,你们走开,不要抓我!不要抓我!”当失信被执行人粟某听到执行法官对其宣布拘留决定时,情绪激动试图反抗,但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最终还是被法警戴上手铐强制押上了囚车。粟某是高要法院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他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转移名下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9年7月16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我院执行干警奔赴佛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虽然粟某后来已经归还了欠款,但其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据此,高要法院依法将粟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雇员驾车意外伤人致残 雇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17年5月,罗某受粟某雇请,驾驶一轻型厢式货车在高要区某路段与梁某骑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到场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罗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梁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梁某四肢瘫痪,评定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梁某及其家属向高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罗某、粟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相应的人身损害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法院判令粟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约63万元,罗某对此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粟某和罗某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8年8月,梁某及其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被处以司法拘留

        立案执行后,法院执行人员马上向被执行人粟某和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粟某和罗某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两名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高要法院对粟某和罗某的财产状况展开了调查,经向房管、国土、车管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粟某名下有4辆小轿车和一家注册资本达380万的公司,未发现罗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执行人员正准备查封粟某的财产时,发现粟某已将这4辆小车转让给案外人,同时,也获悉粟某将其名下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他的儿子。

        由于被执行人粟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8年10月,高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予以司法拘留的决定。与此同时,粟某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不接听电话、不回复短信、拒不露面、拒不还款……当执行人员来到粟某的公司找人,其儿子及公司员工均表示:“很久没看见他了”、“联系不上他”、“不清楚他在哪里”……

法院公安联动执行 失信“老赖”被追刑

        2019年4月,高要法院依托区执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全区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协助执行的强大效能,就该案向高要区公安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的执行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通过网络技术开展侦查,发现被执行人粟某已转移的一辆轿车出现在粟某佛山公司的仓库附近。我院执行人员接到情报后马上赶赴当地,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现仅粟某的儿子和车辆,执行人员经蹲守,并未见到被执行人粟某出现。于是,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人员对目标车辆实施查封扣押。

        被扣车后的粟某仍然未到法院履行赔偿的法律义务,后我院依法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约10万元已交给申请执行人梁某。

        2019年7月,我院执行人员又获悉被执行人粟某出现在其公司附近,执行人员与法警再次奔赴佛山,在当地发现了粟某的踪影后,马上上前将其当场控制。“我知道我知道,我会负责任的,你们走开,不要抓我!不要抓我!”当被执行人粟某听到执行人员向他宣读司法拘留决定时,情绪激动试图反抗,但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最终还是被戴上手铐强制押上了囚车。

        被执行人粟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采取转让财产的手段故意逃避、对抗执行,该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高要法院依法将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于2019年8月批准逮捕,将依法追究粟某的刑事责任。

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当天下午,被执行人粟某及其家属迅速筹集款项,并在法院执行人员的见证下将款项交付给梁某的家属(梁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不治身亡)。高要法院执行法官说:“虽然粟某归还了欠款,但其拒不报告财产并私自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社会影响恶劣,已触犯刑法,仍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高要法院新收案件1642件,结案1415件,结案率75%,实际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逐步上升。在“南粤执行风暴2019”专项行动中,对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重拳出击,                      执行到位案款约800多万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37人/次,追究刑事责任1人/次。下一阶段,我院将以更强的措施、更大的力度、更强硬的手段动员最大力量,统一集中行动,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全力以赴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更高目标迈进。


法条链接:

       2018年9月,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下称《规范指引》)中明确指出,老赖转移财产超过2万块,要负刑事责任。其中这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1、《规范指引》中第二条: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13种情况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2、《规范指引》中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经审查,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规范指引》中第二十条: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