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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采购员非法收购“野味”被判刑

编辑日期:2017年06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酒楼采购员非法收购“野味”被判刑
 
          案情:高要区莲塘镇某酒楼的采购员邓某和伍某,在获知有客人想食用“野味”蛤蚧后,明知酒楼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一名罗姓男子(在逃)以每条人民币28元的价钱购买了40条蛤蚧,并准备以每条38元的价钱出售给客人食用。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出动,搜查该酒楼。在搜查中,发现酒楼采购员伍某正在拿着一个袋子,里面装着40条活体动物。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这40条活体动物是大壁虎,俗名蛤蚧,属于蜥蜴目壁虎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伍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伍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和伍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20条,即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邓某、伍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40条,已达司法解释中对“情节特别严重”数目的2倍之多。
         该案是我市在犯罪人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被判刑较重的案件。本案的邓某、伍某,在买卖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中,获利仅仅为400元,为区区几百元的毛利被判监10年3个月,教训可谓惨重。不少不法分子在明知道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从事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杀害、储存、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呈现了隐蔽性强和反侦察意识增强的特点。法官再次呼吁广大市民,应坚决摒弃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杀害、储存、运输野生动物等行为给予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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