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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14年05月29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高要市人民法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党支部和庭局科室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党支部、庭局科室队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预防为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的党支部、庭局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的庭局科室队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强化内外监管机制,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全国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以及党风廉政法规,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任法官和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六)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要对本院党支部和庭局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考核工作。
(七)领导、组织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本院党支部、庭局科室队正副职领导分别对党支部、庭局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领导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上级和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了解和掌握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做好谈话、打招呼工作。
(三)履行管理职责,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
(四)对党支部、庭局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的检查监督,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分析会并报纪检组和监察室,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
(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八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党支部等部门,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还应承担相应工作:
(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上级和院党组的部署,汇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起草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二)政工科: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本院法官及其他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细则;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及组织处理工作;负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
(三)党支部:负责本院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汇同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党风廉政问题开展调研,经常对本院党员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院党组、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党支部、庭局科室队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岗位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单位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应按照区有关部门、本院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应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整体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应作出相应处理。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列入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党支部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
(一)根据院党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党支部、庭局科室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般检查。
(二)对本院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院党组、党支部、庭局科室队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院党组每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党支部、庭局科室队每年在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本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本院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院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为组员。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者,依照本办法,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需要通报批评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依照领导关系和工作分工进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本单位、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庭局科室队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分管庭局科室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领导干部(党组成员和副院长),对分管庭局科室队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承担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五)扣发奖金;(六)调离;(七)辞退;(八)党纪、政纪处分;(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应责令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法官法》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审判纪律、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或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第二十二条中前五项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三)党支部、庭局科室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露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要市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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