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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欺骗未成年人吸毒,从重处罚!

编辑日期:2023年06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被告人伍某维答应为被告人陈某坚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其通过微信收取被告人陈某坚毒资后为其购得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小包,并将上述疑似毒品白色粉末贩卖给被告人陈某坚,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2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坚在某休闲会所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害时16周岁)离开房间之际,将上述疑似毒品白色粉末投放在啤酒中,致使2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疑似毒品白色粉末后晕倒,被害人王某某被送ICU住院治疗。当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坚,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小包,净重0.20克。

经鉴定,涉案疑似毒品白色粉末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但检出替来他明成分(麻醉药物)。

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坚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2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坚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告人伍某维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但二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分别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未遂)以及贩卖毒品罪(未遂)。其中被告人陈某坚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坚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伍某维具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二人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坚犯欺骗他人吸毒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伍某维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 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中在香烟、饮料或者药品中掺入毒品 ,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应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大部分吸毒者是从青少年时期开始染上毒品的,都是从吸食第一口毒品开始上瘾,一发而不可收。有许多人是因为被人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吸毒而走上吸毒之路,甚至犯罪之路。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难以抵御毒品的侵袭,往往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会遭受巨大的伤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陈某坚欺骗未成年人吸毒,虽然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K粉”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但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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